:::
依溫管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案及部門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22縣市執行方案已於108年核定完成,並於110年公布最新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各縣市執行方案之撰擬原則如下:
- 依據地方特色,發展因地制宜策略:考量各地區環境及發展差異,建議配合直轄市、縣(市)在地特色及排放結構,提出因地制宜之低碳策略。
- 以民生議題為主,優先推動住商運輸部門行動:以地方治理面向切入,建議優先規劃貼近民眾生活之住商與運輸部門減量具體行動,並強化公眾宣導溝通,以切合民眾需求。
- 優先提出可執行、可量化、具成本有效性之策略:地方以執行面為推動重點,提出可量化並能實際達成節能減碳、減少用電等之工作項目;並考量資源有效分配及成本有效性,就策略預期投入成本及可能產生之節能、節電或減碳成效評估策略執行順位。
- 促進民間參與,擴展公私夥伴合作:建議強化公眾參與及廣納多元意見,借重民間量能及建立互信合作機制,由公部門率先執行,並帶動私部門廣泛參與;並適時徵詢在地公民團體或專家學者。
- 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透過地方治理落實執行:參考六大部門行動方案下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事項,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行政工具及資源,從地方法規盤點、制度面改革著眼,將溫室氣體減量納入地方政府推動政策並落實執行。
- 跨局處整合推動,組織明確分工:減碳工作涉及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局處執掌,為促進各局處橫向溝通,建議籌組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專責單位,透過跨局處組織整合推動,並建立地方管考機制,逐步強化能力建構。
貼心提醒: 點擊移至地圖上各縣市,可取得各縣市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