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發布日期:2018/10/15 更新日期:2023/02/14 點閱:34394

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架構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於104年7月1日由總統令公布施行。溫管法立法原則係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精神,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規範我國長期減量目標、政府機關權責、溫室氣體減量對策及教育宣導,作為國內整合決策機制及未來參與國際合作之橋樑,共分6章,計34條,第一章總則計7條、第二章政府機關權責計8條、第三章減量對策計8條、第四章教育宣導與獎勵計4條、第五章罰則計5條及第六章附則計2條。其架構如下圖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六章、34條文)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架構圖片說明:

國內整合決策機制及未來參與國際合作之橋樑,共分6章,計34條,第一章總則計7條、第二章政府機關權責計8條、第三章減量對策計8條、第四章教育宣導與獎勵計4條、第五章罰則計5條及第六章附則計2條。

總則: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主管機關、第3條專用民詞、第4條減量目標及時程、第5條各級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規劃管理原則、第6條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基本原則、第7條委託專責機構之規定。

政府機關權責:第8條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事項及策略研議、第9條與第10條研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與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與管制成果報告及改善計畫、第11條與第12條階段管制目標、第13條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第1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第15條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減量對策:第16條盤查登錄規定及查驗機構管理、第17條效能標準獎勵、第18條實施總量管制時間與條件、第19條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及基金用途、第20條排放量核配、拍賣、配售、保留及收回之相關規定、第21條排放額度扣減抵銷規定、第22條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等相關規定、第23條現場檢查。

教育宣導與獎勵:第24條教育宣導及民間參與、第25條節能減碳宣導及綠色採購、第26條能源供應者責任、第27條針對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氣候變遷相關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之獎勵補助。

罰則及附則第28條超額排放之罰鍰價格規定、第29條登錄不實之處罰、第30條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處罰、第31條查驗單位違反管理之處罰及違反盤查登錄規定之處罰、第32條違反交易之處罰、第33條施行細則、第34條施行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第三章 減量對策

第四章 教育宣導與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溫管法宣導循環圖片

溫管法宣導循環圖片說明:

以溫管法為中心,外圍循環圍繞組織配合政策,第1個有長期目標及分階段及分階段目標包括有我國首部明確授權政府因應氣候邊遷的法律與明訂2050年長期目標及5年一期階段管制目標,第2個有政府減量權責分工,分別有行政院、中央有關機關、地方政府,第3個有階段式推動策略分別有盤查登錄、查驗管理、效能標準、總量管制以及碳定價機制,第4個有全民教育宣導與獎勵分別有資訊公開、全民參與、誘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