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發布日期:2018/10/24
更新日期: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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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為達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 4 條規定的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於 139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 94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 50%以下),溫管法第 11 條規定,應以五年為一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並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另依據溫管法第3條第20款的定義,階段管制目標是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行政院已於107年1月23日及110年9月29日核定我國第一期及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將逐期檢視排放量達成情形並進行滾動式調整。
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規劃(基準年2005年)
- 第一期(2016-2020年)目標:2020年降至260.717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相較基準年(94年)減量2%
- 第二期(2021-2025年)目標:2025年降至241.01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相較基準年(94年)減量10%
- 第三期(2026-2030年)目標願景:2030年維持減20%為努力方向,滾動式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