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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發布日期:2018/10/19 更新日期:2023/02/16 點閱:11119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與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盤查登錄管理歷程

         環保署自93年起開始推動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初期以輔導角度切入,逐步建構我國產業盤查登錄能力,進而擴大推動產業自願盤查登錄機制;於96年7月正式啟用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並於98年10月完成線上登錄試行作業。

       為全面掌握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趨勢以展現對溫室氣體管制之決心,環保署於101年5月9日公告六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於同年12月20日及25日分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及公告「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共計兩批次逐批列管我國特定行業別與溫室氣體直接排放大戶,並分別於102年1月1日及10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後,環保署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之條文內容進行修正,於民國105年1月5日公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完成法源轉換,並在同年1月7日公告第一批排放量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列管對象併入第一批盤查登錄納管對象管理,第一批公告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依規定應於每年8月底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架構

          該管理辦法共7條,其中明定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種類、盤查及登錄作業方式、因故未能完成登錄作業之辦理方式、可採用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方法及主管機關執行查核作業權限等規範,其架構如下圖所示,有關該管理辦法相關細節,請參考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架構圖片說明:

該管理辦法共7條,其中明定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種類、盤查及登錄作業方式、因故未能完成登錄作業之辦理方式、可採用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方法及主管機關執行查核作業權限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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