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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查驗證管理歷程
為掌握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確保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量數據之正確性,推動溫室氣體獨立第三者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環保署在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下,分別於103年2月17日以及103年4月22日發布「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與「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稽查作業原則」,以辦理我國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及監督作業。
其後,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104年7月1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環保署為持續推動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作業,依據溫管法第16條第2項,研擬「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及研修相關法制配套文件、管理機制與協助法制化作業,並於105 年1月7日發布,以完成溫管法立法前後之法制接軌工作。之後配合法源轉換,截至105年8月,環保署已完成辦理30件查驗機構資格審查作業(含8件查驗機構許可證換發作業)、抽查3場次認證機構見證作業、30件查驗機構執行案件之書面稽查及認證機構稽查之書面審查作業。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架構
共計23條條文及2個附表,明定查驗機構許可申請、變更、展延、業務遵循、違規處理、許可撤銷與廢止及停止委託認證機構規定與技術小組設置規定及任務、稽查作業規定等,其架構如下圖所示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架構圖片說明:
共計23條條文及2個附表,明定查驗機構許可申請、變更、展延、業務遵循、違規處理、許可撤銷與廢止及停止委託認證機構規定與技術小組設置規定及任務、稽查作業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