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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發布日期:2018/10/19 更新日期:2023/02/16 點閱:8931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抵換專案歷程

         環保署自2005年起推動產業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管理制度,並於2010年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簡稱推動原則),持續於2012年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全氟碳化物、氫氟碳化物及六氟化硫等6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簡稱空污法)持續鼓勵產業於總量管制前持續投入減量努力。

         因應民國104年7月1日溫室氣體專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經總統公布實施,所有溫室氣體管理制度皆回歸溫管法下持續推動。

       依據溫管法第22條第3項授權,環保署於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架構下,完成「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之研訂作業,以完備國內自願減量認可機制,此作法乃為保障溫管法前已提出申請之專案申請者的權益,相關審議基準仍與溫管法生效前一致,且為於法源完備基礎下,持續審議相關專案;環保署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正式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並於民國105年1月4日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設置要點」(以下設置要點),105年6月17日成立「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並於105年6月24日及8月26日召開2場次審議會。

       環保署於107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新增微型規模抵換專案類別(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小於5,000瓩、節電量小於2,000萬度/年或溫室氣體排放量總減量小於2萬公噸CO2e/年),申請者僅需論證減量非屬法規應遵循事項即可提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以鼓勵中小企業等小型排放源,並擴及運輸及住商部門皆可參與,促進各類型排放源減量技術發展。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架構

          管理辦法主要是參酌推動原則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帳戶管理要點」的架構進行研修,並依據先期專案與抵換專案現行受理與審查近況進行調整,管理辦法條文內容,主要是根據推動原則的架構進行研擬,並因應專案申請及審查現況新增部分項目,重點項目:(1)專用名詞定義;(2)申請資格及申請作業規範;(3)計畫型抵換專案審查規範;(4)方案型抵換專案審查規範;(5)減量方法認可申請審查規範;(6)案件審查及補正規範;(7)減量額度換算及編碼規定;(8)審議會及減量額度用途規定;(9)本辦法施行前受理之案件追認規定。

       法條共計23條以及1項附錄,主要分為法源依據與申請資格、申請作業、計畫型抵換專案、方案型抵換專案、減量方法之申請資格與審查原則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原則等項目進行規範,法條架構詳見下圖 :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架構圖片說明:

主要分為法源依據與申請資格、申請作業、計畫型抵換專案、方案型抵換專案、減量方法之申請資格與審查原則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原則等項目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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