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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發布日期:2018/10/19 更新日期:2023/02/16 點閱:8087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效能標準獎勵歷程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通過以來,已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管制奠定法制基礎,環保署為於總量管制前鼓勵排放源執行自願減量,爰依據溫管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並於106年3月15日發布施行,進一步擴大事業投入減量工作之獎勵誘因。

       為了避免事業有未執行減緩措施卻取得排放額度之情形,及明確規範事業獎勵額度之計算方式,爰於108年1月11日修正發布獎勵辦法第3條、第7條、第14條,修正內容主要包含:排除未執行溫室氣體減緩措施卻取得額度、刪除減緩措施需執行滿12個月之限制及增訂效能標準值施行前所執行減緩措施之申請期限等規定。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架構

       獎勵辦法共計15條,獎勵辦法係肯定事業執行減緩措施之成效,並以核發獎勵額度作為誘因,規範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申請獎勵額度之審查程序,明定獎勵額度之適用對象、資格、申請時間、應檢附文件、受理單位、審查期限、核發規定、補正期限、換算方式、使用條件、撤銷規定及停止受理時間;並明定帳戶開立對象、用途、應檢附文件、審查方式及期限規定。

 

108年1月11日之修正係為因應「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訂定,將採以全廠總排放量之計算基準作法,因此相關修正條次及簡介說明如下:

  • 第3增訂因關廠、歇業、停工或停業等未執行減緩措施者,排除其申請減量獎勵額度之資格。
  • 考量減緩措施時效性,刪除第7原需執行滿12個月始得申請之限制;並增訂第7第二項獎勵額度計算方式及第三項獎勵額度計算時,事業應扣除為執行法規應遵循事項、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之審查結論或承諾事項與符合效能標準之差值。
  • 配合第7條之修正,刪除第14條第二項規定,並明定效能標準值施行前所執行減緩措施之申請期限。

 

獎勵辦法之條文架構圖如下圖所示: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架構圖片說明:

獎勵辦法共計15條,獎勵辦法係肯定事業執行減緩措施之成效,並以核發獎勵額度作為誘因,規範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申請獎勵額度之審查程序,明定獎勵額度之適用對象、資格、申請時間、應檢附文件、受理單位、審查期限、核發規定、補正期限、換算方式、使用條件、撤銷規定及停止受理時間;並明定帳戶開立對象、用途、應檢附文件、審查方式及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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