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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發布日期:2023/03/27
更新日期:2021/05/06
點閱:7229
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
歷程
為利未來新設或擴廠之業者能及早因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工作,環保署藉由參考國際總量管制作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0條第6項,於107年12月19日公告「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其中,明定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者,為新設業者之列管條件,符合此列管條件之業者,應及早引入最佳可行技術降低排放,為未來溫室氣體總量管制預作準備。
架構
本公告內容共計2項,包括:
- 訂定新設工廠之納管門檻為2.5萬公噸CO2e,既存工廠則以製程變更致排放量增量達20%且達2.5萬公噸CO2e為門檻條件。
- 規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