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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發布日期:2018/10/17 更新日期:2023/02/16 點閱:14992

產業溫室氣體管理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三章減量對策(第16條至第23條),規範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時,應建立之相關機制,主要包含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總量管制實施前之效能標準訂定、總量管制之目標訂定。

 依溫管法第三章針對企業執行階段管理策略: 

  • 中央主管機關首要工作為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倘符合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者,則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管理辦法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以符合法規之要求。截至民國109年底,累計登錄287家,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為222.77百萬公噸CO2e;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為42.36百萬公噸CO2e。此外,亦結合相關部會的獎勵及補助機制,鼓勵自願減量行動;
  •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儘早進行減量;環保署為鼓勵國內產業早期投入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規劃抵換專案及減量方法之案件申請及管理專區,並作為減量額度核發認可之窗口。
  • 待相關機制均完備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
產業溫室氣體管理

產業溫室氣體管理圖片說明:

溫管法第三章針對企業執行階段管理策略,中央主管機關首要工作為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儘早進行減量,待相關機制均完備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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