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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我國位於亞熱帶地區,生態種類多元,於季節更迭之際扮演許多物種遷徙過冬的休息站,其中明星物種便屬瀕臨絕種之黑面琵鷺最廣為人知。逢秋冬之時,黑面琵鷺族群自朝鮮半島南移渡冬,其中我國變為該群族最大渡冬區,約佔全世界數量之61%,渡冬地點多位於海岸附近地區,並主要分布於七股潟湖、魚塭區、曾文溪口海埔地、學甲急水溪畔濕地等。而濕地尚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減洪、滯洪、防災、水質淨化、灌溉、漁業資源孵育及人類糧倉等功能,於因應氣候變遷、災害防救上,具有重要意義及地位。
我國濕地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於105年公布之國家重要濕地電子公報紀錄,共有2處國際級濕地、51處國家級濕地及41處地方級濕地(再評定),總計83處重要濕地,總面積則為47,627公頃。濕地保育法立法重點在於依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等重要價值評定濕地等級,並依照不同濕地特性與原先居民既有權利,以保育利用計畫訂定因地制宜管理策略,著重於重要濕地範圍內允許從來之現況使用,並採取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在民眾權益、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平衡點。
推動進展
《濕地保育法》係由1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全文42條,並於103年6月12日發布,104年2月2日施行。該法宗旨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其特點在於保育與明智利用雙軌並行,並透過保育利用計畫及分區管理制度納入濕地之經營管理考量。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並加強濕地保育與復育,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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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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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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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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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考量該區域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由內政部訂立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將重要濕地劃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濕地層級評比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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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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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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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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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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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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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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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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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指定者。
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之重要濕地需由該層級主管機關負責撰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並依照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允許明智利用項目與管理規定區分為下列五區,其中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配合環境教育之展示說明設備及溼地管理相關設備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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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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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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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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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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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詳細資訊
-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 內政部營建署:《濕地保育法》
-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台灣濕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