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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我國能源供給99%以上仰賴進口,且化石能源依存度高,面臨傳統能源日益耗竭、國際能源情勢動盪、全球氣候變遷衝擊、國內能源需求持續成長、能源開發計畫推動不易與能源價格調整爭議等挑戰。
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立法院於69年完成能源管理法審議,於該年8月8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此後能源管理法歷經六次修正(包含107年之修正)。
一、能源管理法
為因應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電業法」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該法適用對象涉及電業條文需配合修正;同時為擴大能源管理與強化節約能源措施推動,經濟部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6年4月12日公告「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7年3月22日行政院通過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107年3月28日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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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徵收對象及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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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提供主管機關能源用戶之能源使用資料。(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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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能源供應事業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加速折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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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等收購餘電與提供備用電力及併聯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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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能源用戶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應裝設個別電表及線路,及綜合電業為實施中央空氣調節系統用電之負載管理,得經核准採行差別費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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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法相關規定之查核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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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未依規定繳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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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主管機關公布違反本法廠商、業者或能源用戶名稱之規定,並提高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能源發展綱領
能源管理法第1條第2項規定,應訂定能源發展綱領。101年經行政院核定後能源管理法發布實施,該綱領為我國首次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國家能源政策上位指導綱要原則。全球現正處在能源轉型的關鍵時代,2015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國會議(COP21)通過「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同時為納入政府新能源政策相關內容,經濟部遂於105年提出能源發展綱領(修正草案)。
相較101年之能源發展綱領,105年之修正草案更臻完整,且納入更多公民參與。能源發展綱領(修正草案)於105年9月,分別於高雄、花蓮、臺中及臺北召開4場次意見徵詢會議,廣徵各界意見。106年4月24日行政院核定能源發展綱領修正案,確立台灣邁向2025年非核家園之能源轉型發展架構。
能源發展綱領主要從「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與「社會公平」等面向切入,撰擬達成國家能源發展目標必要的綱要方針與法規配套,以全面推動包含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之能源轉型政策,逐步降低核能發電占比,以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能源發展綱領架構圖如圖1)。

能源發展綱領圖片說明:
能源發展綱領主要從「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與「社會公平」等面向切入,撰擬達成國家能源發展目標必要的綱要方針與法規配套,以全面推動包含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之能源轉型政策,逐步降低核能發電占比,以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
三、能源轉型白皮書
「能源轉型白皮書」為落實「能源發展綱領」之重點行動方案(計畫),能源轉型需要社會的監督與參與,因此在訂定能源轉型白皮書的過程中,以落實公民參與、推動政府跨部會、跨地方與民間共同協力為原則。

能源轉型白皮書圖說明:
為落實能源發展綱領之重點行動方案(計畫),能源轉型需要社會的監督與參與,因此在訂定能源轉型白皮書的過程中,以落實公民參與、推動政府跨部會、跨地方與民間共同協力為原則。
推動進展
行政院於107年3月22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7年3月28日送立法院審議,經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決議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經濟部於107年3月23日公布「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展開第三階段公民對話,於4月11日與4月18日辦理產業與社會團體會議,於4月28日及4月29日於台中召開「能源轉型公民面對面」,邀請民眾共同瞭解並討論國家能源轉型,以完善我國能源轉型白皮書之內容。經濟部已完成能源轉型白皮書第三階段擴大「公民參與」之分眾會議及網路意見徵詢,並於107年6月13日起陸續召開會議討論,以確認重點推動方案。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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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6年4月12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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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7年3月22日行政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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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7年3月28日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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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發展綱領修正案核定本(106年4月24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