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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發布日期:2018/10/25 更新日期:2021/05/06 點閱:7890

海岸管理法

 

       海岸地區為海域與陸域交接之帶狀區域,涵蓋陸域及海域二大地理區,兼具海陸生態體系之特性。臺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約一千五百六十六公里,擁有廣大面積之海岸土地。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人口之快速成長,海岸地區已成為我國國土開發中不可或缺之新開發空間,惟海岸地區之土地利用有其全面性與不可逆性,為維護自然海岸資源,海岸地區之保護、防護與開發,須有正確之判斷及綜合性之觀點,始能兼顧三者之和諧。

       綜觀我國現有海岸地區土地競用、誤用、濫用之情形普遍,地層下陷嚴重,海岸災害發生頻繁。此外,海岸地區之管理,因管理組織紛歧,權責時有重疊或不足,且管理方法寬嚴不一,缺乏全面性及有效性之管理手段。為促進海岸地區土地之合理利用,健全海岸管理,針對國內現有管理癥結,參酌國外管理制度,擬具「海岸管理法」。

       此外,對於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地下水補注區..等,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並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分別訂定海岸保護計畫管理;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擬訂一級海岸防護計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二級海岸防護計畫,前述各種項計畫,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並做必要之變更。

 

推動進展

      海岸管理法共46條,按其內容分為五大章節,分別為總則、海岸地區之規劃、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罰則、附則。根據該法條文,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應邀集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並於106年2月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提出海岸地區功能調和之土地利用方式,作為海岸地區內各項目的事業利用管理之最高指導原則,並提供主管機關建置協調整合海岸管理相關業務平台參據。目前工作項目為:

(一) 落實海岸保護與防護管理機制劃:設海岸保護區與防護區之區位或範圍,及研訂保(防)護原則,並指定保(防)護計畫擬訂機關與擬訂期限,提供各主管機關依循,以落實海岸保護與防護管理機制。

(二) 劃設特定區位與規範適當利用原則,以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利用針對海岸地區在自然環境、災害影響或重要人文景觀等不同面向需特別關注之地區,劃設為特定區位,並按其環境特性規範利用原則,以確保海岸地區土地之永續利用。

(三) 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臺灣經多年發展,沿岸人工結構物綿密,使自然海岸消失、自然動態作用失衡、沙洲減縮,不但海岸加速侵蝕,很可能使海水入侵、土壤鹽化。海岸具高度脆弱敏感及不易回復特性,為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應避免開發利用;如因區位無替代性,須使用自然海岸,則開發及利用行為應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以確保自然海岸之面積及功能零損失。

(四) 保障公共通行與親水權益,公共通行為海岸政策目的之一,為維護民眾在公共空間自由移動,及沿海和內陸休閒娛樂地區通行與利用等基本權利,避免獨占性使用,並兼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應制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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