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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共分6章,計34條,第一章總則計7條、第二章政府機關權責計8條、第三章減量對策計8條、第四章教育宣導與獎勵計4條、第五章罰則計5條及第六章附則計2條。其中,溫管法條文重點則包含以下5點:

明定長期減量目標

       我國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50%以下。(第4條)

權責分工分層推動

       由於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內容廣泛,涉及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局處執掌,需要中央有關機關跨部會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力合作,因此溫管法已明列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的17項工作,而行政院亦召開相關會議確立各項目之部會分工。(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依據前述推動方案訂定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第9條)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須依據前述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第15條),溫管法亦設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供中央及地方共同推動減量及調適工作。(第19條)

階段管理策略

       第一階段依溫管法訂定強制盤查申報及查證相關法規,以接軌過去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的相關辦法,持續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第二階段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落實納管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工作。此外,環保署與相關部會研商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獎勵及補助機制鼓勵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

強制盤查登錄及自願減量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必須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第16條)

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時,中央主管機關將會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此外總量管制時,用以抵換之排放額度,應以來自國內為優先,另中央主管機關需訂定國外排放額度開放認可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對經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包含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及排放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第20~22條)


跨部會權責分工

       依溫管法第8條規定,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事項共分為17項,而行政院105年6月24日召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事項分工整合會議」確立溫管法第8條推動事項之部會分工及第9條各部門別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下圖所示。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跨部會權責分工圖片說明:

行政院105年6月24日招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事項分工整合會議,確立溫管法第8條推動事項之部會分工及第9條各部門別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事項共分為17項。

第1項: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主辦機關:經濟部,協辦機關:科技部。

第2項: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主辦機關:經濟部,協辦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3項: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主辦機關:經濟部,協辦機關:科技部。

第4項: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主辦機關:交通部,協辦機關:經濟部。

第5項: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主辦機關:交通部,協辦機關:經濟部、環保署。

第6項: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主辦機關:內政部,協辦機關:經濟部。

第7項: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主辦機關:環保署,協辦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8項: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主辦機關:農委會,協辦機關:內政部。

第9項: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主辦機關:農委會,無協辦機關。

第10項: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主辦機關:國發會,協辦機關:金管會、財政部。

第11項: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主辦機關:國發會,協辦機關:經濟部。

第12項: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主辦機關:環保署,協辦機關:經濟部、金管會、外交部。

第13項: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主辦機關:經濟部,協辦機關:科技部。

第14項: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主辦機關:環保署,協辦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15項: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主辦機關:國發會、環保署,協辦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16項: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主辦機關:環保署、教育部,協辦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17項: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主辦機關:環保署,無協辦機關。

第八條推動事項

溫管法第八條推動事項圖片說明:

第1項: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能源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來推動。

第2項: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能源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來推動。

第3項: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製造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科技部來推動。

第4項: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運輸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交通部來推動。

第5項:低碳能源運具使用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運輸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交通部來推動。

第6項: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住商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經濟部來推動。

第7項: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環境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環保署推動。

第8項: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農業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農委會來推動。

第9項: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由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的農業部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農委會來推動。

中央與地方分層推動

       依溫管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依據前述推動方案訂定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須依據前述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第15條),溫管法亦設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供中央及地方共同推動減量及調適工作。

中央與地方分層推動-1

中央與地方分層推動圖片1說明:

依溫管法第9條規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同時訂定階段管制目標,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依據前述推動方案訂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每年編撰執行排放報告,如未達成排放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提出改善計畫。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須依據前述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中央與地方分層推動-2

中央與地方分層推動圖片2說明:

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於106年2月23日核定、溫室氣體管制推動方案於107年3月22日核定由中央部會的能源部門、製造部門、運輸部門、農業部門、環境部門推動溫室氣體盤放管制行動方案,,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則須依據前述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地方減量執行與因地制宜策略及低碳城市。


       我國政府透過全面掌握國內溫室氣體排放趨勢,以展現對溫室氣體管制之決心,而掌握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包含:透過盤查登錄管理以了解特定行業別與溫室氣體直接排放大戶之排放量,進而進行管理;另外,藉由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以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關於上述盤查登錄及排放清冊之介紹分述如下:

盤查登錄管理

       環保署自93年起開始推動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初期以輔導角度切入,逐步建構我國產業盤查登錄能力,進而擴大推動產業自願盤查登錄機制;於96年7月正式啟用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並於98年10月完成線上登錄試行作業。

       為全面掌握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趨勢以展現對溫室氣體管制之決心,環保署於101年5月9日公告六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於同年12月20日及25日分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及公告「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共計兩批次逐批列管我國特定行業別與溫室氣體直接排放大戶,並分別於102年1月1日及10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在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後,環保署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之條文內容進行修正,於民國105年1月5日公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完成法源轉換,並在同年1月7日公告第一批排放量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列管對象併入第一批盤查登錄納管對象管理。依據「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第三條,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以能源密集及主要耗能產業等大規模排放源為主,包含電力、鋼鐵、水泥、半導體、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石油煉製等行業;另參採國際作法以化石燃料燃燒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為門檻,納管行業別含石油化工原料製造、人造纖維製造、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等行業及其他排放源。

       而第一批公告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依規定應於每年8月底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透過確實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不但政府能藉此瞭解國家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及排放現況,產業亦能藉此建構參與國際減量活動之能力,在因應國際減碳趨勢的同時,控制排碳風險及成本,以提升企業形象。有關該管理辦法相關細節,請參考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3條規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與統計,並每年將成果提送環保署,由環保署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經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以此作為檢視溫室氣體減量目標達成情形之重要依據。

       前述溫室氣體統計資訊之公開,是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第4條及第12條與京都議定書第5條規範,締約方有義務提交有關因應氣候變遷相關進展之資訊,供UNFCCC 締約方會議檢視,其中國家清冊報告(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NIR)即為UNFCCC 1要求附件一國家,每年以共同報告格式(Common Reporting Format, CRF)呈報其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之際,加以說明該國溫室氣體清冊準備程序、排放趨勢說明、各部門統計情況、重新計算情況等的國家報告。

       我國雖然不是UNFCCC締約方,但是向來恪盡地球村的責任,積極為減緩地球暖化貢獻心力,而建置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估算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是國家因應UNFCCC的基本義務,也是減緩地球暖化的基本工作。

       為使各界瞭解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統計情形與變化趨勢,環保署依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相關規範,於103年(西元2014年)起根據2006年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冊指南的統計方法(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逐年更新彙編「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清冊報告」,主動對外揭露我國自西元1990起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及移除趨勢,除了有利於未來溫室氣體統計工作的持續進行外,並能藉此向國內外各界介紹臺灣溫室氣體統計工作概況,期能獲得各方建議,不斷提昇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的品質,以展現我國積極遵約的努力與決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