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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三章減量對策(第16條至第23條),為規範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時,應建立之相關機制,主要包含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總量管制實施前之效能標準訂定、總量管制之目標訂定。

       依溫管法第三章針對企業執行階段管理策略:

1. 中央主管機關首要工作為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並結合相關部會的獎勵及補助機制,

    鼓勵自願減量行動;

2.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儘早進行減量;

3. 待相關機制均完備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

    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

    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

企業執行階段管理策略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對排放源管制作法圖片說明:

 為鼓勵排放源於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實施前持續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於不同類型獎勵規定之框架,包含自願減量,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強制盤查與登錄相關規定等,緊接到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實施,包含免費核配、拍賣及配售、抵換專案、國外排放額度等,且也看強制盤查與登錄相關規定。

排放量盤查、總量管制之制度

       其中第16條授權環保署公告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之排放源,藉此鑑別應納管之排放源;並在此基礎上,依第18條建構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以作為管理前述納管排放源之政策工具;且於第20及21條分別說明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之管制方式。

       鑒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的施行,地方政府機關每年度皆會協助本署更新其轄區內應盤查登錄對象。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為排放源、查驗機構與中央及地方政府針對溫室氣體管理最主要的橋樑,倘符合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者,則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管理辦法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

       依據「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第三條,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以能源密集及主要耗能產業等大規模排放源為主,包含電力、鋼鐵、水泥、半導體、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石油煉製等行業;另參採國際作法以化石燃料燃燒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為門檻,納管行業別含石油化工原料製造、人造纖維製造、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等行業及其他排放源。

溫室氣體減量之獎勵機制

       為鼓勵排放源於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實施前持續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於第22條說明不同類型獎勵規定之框架,包含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相關規定等,其中對效能標準的計算方式,則由第17條授權之。

 


        盤查步驟與內容共分為五個步驟,詳述如下:

       溫室氣體盤查是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作業。目前應用於廠家,將廠內排放源(如:製程之設備)所排放之七種溫室氣體進行計算。

       目前我國溫室氣體納管對象為耗能產業及化石燃料之使用大戶,並規範每年須完成盤查登錄及查證作業。

溫室氣體盤查

溫室氣體盤查圖片說明:

應盤查登錄對象有包括特定行業製成別:電力、鋼鐵、水泥、半導體、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石油煉製業。或

排放門檻:其他行業全廠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達2.5萬公噸CO2E。

盤查頻率與期限說明:盤查頻率為第一批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每年盤查登錄1 次,期限為每年8月底完成前一年度之盤查登錄作業。

盤查登錄規範,為盤查邊界說明管制編號登錄單位,登錄全廠之以一。而資料正確性需經第三者查證。

 

 

盤查步驟與內容五個步驟

溫室氣體盤查流程圖片說明:

邊、源、算、報、查

邊-邊界設定,確定盤查對象的範圍。

源-排放溫室氣體的設備-如鍋爐、窯爐。

算-排放量計算-如:煙煤、重油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報-報告書撰寫。

查-公正的查驗機構查驗-須由環保署認可之機構

 

       而溫室氣體查證的目的則是為確保事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結果的正確性及真實性,透過查驗機構藉由查核確認的步驟,使盤查的數據更具公信力且得以進行接下來數據的比較及分析作業。目前環保署委託1家認證機構與許可7家查驗機構,許可67類查驗資格,有足夠確保盤查資料的完整性與正確性。

參考資料:溫室氣體盤查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是國家進行溫室氣體管理的第一步,其目的及優點如下:

  • 因應京都議定書生效與國際減量壓力
  • 藉此規劃及建立一致性之盤查程序及方法
  • 瞭解國家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及排放現況
  • 作為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的分配參考
  • 為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查證及公開之平台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是產業自行推動溫室氣體管理的第一步,其目的及優點如下:

  • 因應國際減碳趨勢,控制排碳風險及成本
  • 建立排放基線,辨識可能潛在之減量來源
  • 因應利害相關者、股東及買主之要求
  • 配合國家未來法規及政策要求,爭取政府承認先期自願減量額度
  • 建構參與國際減量活動之能力,提升形象

       溫管法第18條明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實施要件,我國應參酌國際情勢及完備國內配套制度後,報請行政院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目前已完成盤查、查證、登錄3項配套措施,並依據溫管法第16條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要件示意圖如下圖:

溫管法第18條規定之總量管制實施要件

 溫管法第18條明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實施要件圖說明:

我國應參酌國際情勢及完備國內配套制度後,報請行政院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目前已完成盤查、查證、登錄3項配套措施,並依據溫管法第16條訂定來實施總量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