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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管法第27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單位,應訂定相關辦法予以獎勵或補助,而以下針對排放源之獎勵機制則分別介紹「效能標準獎勵」與「抵換專案」;另外亦簡介依溫管法第27條訂定之其他獎勵辦法。

效能標準獎勵

       環保署為於總量管制前鼓勵排放源執行自願減量,爰依據溫管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並於106年3月15日發布施行,進一步擴大事業投入減量工作之獎勵誘因。獎勵辦法共計15條,係肯定事業執行減緩措施之成效,並以核發獎勵額度作為誘因,規範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申請獎勵額度之審查程序,明定獎勵額度適用對象、資格、申請時間、應檢附文件、受理單位、審查期限、核發規定、補正期限、換算方式、使用條件、撤銷規定及停止受理時間;並明定帳戶開立對象、用途、應檢附文件、審查方式及期限規定。

抵換專案

       環保署自94年起推動產業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管理制度,並於99年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簡稱推動原則),持續於101年5月9日公告6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持續鼓勵產業於總量管制前持續投入減量努力。而溫管法於104年公布實施後,依據溫管法第22條第3項授權,環保署於原推動原則架構下,完成「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之研訂作業,以完備國內自願減量認可機制,此作法乃為保障溫管法前已提出申請之專案申請者的權益,相關審議基準仍與溫管法生效前一致,且為於法源完備基礎下,持續審議相關專案。

其他獎勵辦法

     溫管法在第四章也規定應給予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者,相對應之獎勵或補助,目前環保署已訂定3項獎勵辦法,簡要說明如下:

  • 低碳獎勵辦法

       為有效推廣低碳產品,並增加業者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碳足跡減量標籤之實質誘因,環保署已於106年7月10日訂定「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係由廢棄物中之有機物質分解產生,其成分約含50%為甲烷(CH4),其他分別為二氧化碳(CO2)及微量有機化合物。為有效降低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溫室氣體甲烷之排放,並鼓勵資源回收再利用及支持發展再生能源與能源科技之政策理念,環保署自88年執行沼氣發電獎勵措施。而溫管法公布施行後,於104年12月25日訂定「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 補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辦法

       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投入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之研究,環保署爰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107年11月13日訂定「補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辦法」


       溫管法第28條至第32條規範違反第三章減量策略的相關處罰機制,包括針對事業超額排放之罰鍰、排放源或事業登錄不實、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查驗機構違反規定及事業違反交易規定之罰則,依據管制對象、調次、違反內容及處罰機制分別列出,彙整內容如下:

(表格可左右滑動)

管制對象

條次

違反內容

處罰機制

事業

第28條

在規定期限內,帳戶中未登錄與排放量相對應之排放額度

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每公噸上限為新台幣1500元

排放源

第29條

登錄不實之排放量

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

排放源

第3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

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排放源或事業

第32條

違反交易對象、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

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查驗機構

第31條

違反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

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查驗機構

第31條

違反盤查、登陸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

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